(2015)杨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闫燕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燕红。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三层5-33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旭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