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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良栋、赵淑芳等与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栋,赵淑芳,董欢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良栋。原告赵淑芳。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庆利、原梦(实习),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欢乐。原告王良栋、赵淑芳与被告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良栋、赵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退还原告王良栋、赵淑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齐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