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良栋、赵淑芳等与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栋,赵淑芳,董欢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良栋。原告赵淑芳。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庆利、原梦(实习),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欢乐。原告王良栋、赵淑芳与被告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良栋、赵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退还原告王良栋、赵淑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齐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