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龚道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道群,徐定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7-2号申请人龚道群,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徐定碧,女,汉族,生于1957年9月23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渝0234财保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龚道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定碧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定碧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