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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子俊与灵璧县杨疃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俊,灵璧县杨疃中心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徐子俊,男,200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徐四季,系徐子俊之父。被告:灵璧县杨疃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张素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俊与被告灵璧县杨疃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