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2民初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章利民、陈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章利民,陈莉,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2民初0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范新宇。被告章利民,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陈莉,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狮子山区。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宏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章利民、陈莉、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