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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董继奎与济南舜耕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奎,济南舜耕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940号原告董继奎,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舜耕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继奎与被告济南舜耕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继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继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继奎负担。审 判 员  栾桂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