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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苏平与陈华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平,陈华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16号申请人苏平,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陈华学,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苏平与被申请人陈华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苏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陈华学名下银行存款13.8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华学所有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姜利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镇某某路某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