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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传齐与丁纪军、徐海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齐,丁纪军,徐海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李传齐,男,1974年5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丁纪军,男,1983年5月2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徐海美,女,1982年5月6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齐与被告丁纪军、徐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鹿金宝人民陪审员  常德洲人民陪审员  巩庆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