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传齐与丁纪军、徐海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齐,丁纪军,徐海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李传齐,男,1974年5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丁纪军,男,1983年5月2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徐海美,女,1982年5月6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齐与被告丁纪军、徐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鹿金宝人民陪审员 常德洲人民陪审员 巩庆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