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胜杰与陈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杰,陈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69号原告李胜杰,农民。被告陈清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杰诉被告陈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杰以欲与被告陈清春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