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胜杰与陈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杰,陈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69号原告李胜杰,农民。被告陈清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杰诉被告陈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杰以欲与被告陈清春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