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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1225号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纬一路(沭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高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迪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2元,减半收取13536元,由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