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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轩廷生、轩廷俊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轩廷生,轩廷俊,轩帅,轩金东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03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轩廷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国旗,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轩廷俊,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轩帅,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系轩廷俊之子。委托代理人轩廷俊,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轩金东,(又名轩廷东),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秀娥。上诉人轩廷生因与被上诉人轩廷俊、轩金东、轩帅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轩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国旗、被上诉人轩廷俊兼轩帅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轩金东的委托代理人魏秀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轩廷生与轩廷俊、轩帅父子系同村前后邻居,轩廷生居南,轩廷俊、轩帅父子两处宅基地依次居北。轩廷俊、轩帅父子两处宅基地中的最北的宅基地西侧是轩金东的宅基地,上均建有房屋,其中轩廷俊的房子建有十余年,轩金东的房屋建有三、四年,两座房屋之间是两米七、八左右宽的空地,北头是轩廷俊、轩金东用旧砖头干茬的墙头,两家院子之间,轩金东一侧是用旧砖头干茬的矮墙头,轩廷俊一侧是堆放的新砖头堆。在轩廷生与其西侧的邻居轩子行之间的胡同北头轩廷俊用废旧建筑木板堵着。三家均系同一村民组,轩廷生家所在的胡同内从轩廷生家向南总共6家,在该胡同南头是另一村民组的土地,现未建房、亦未耕种,上种有杨树。轩廷生家及其所在胡同的住户,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就一直向南通行。1990年该村规划时,轩廷生的父亲曾向行政村干部提出规划一胡同向北通行,但由于轩廷生家有一间房、轩金东家有三间东屋没扒而未果,说以后两家再商量,当时亦没有说胡同的具体宽度。当年,轩廷生与轩廷俊家的宅基地均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近几年来,该胡同南头的另一村民组的村民因轩廷生几家往南继续通行,渐生不满,轩廷生欲向北通行,轩廷俊、轩金东、轩帅不允,产生矛盾,经行政村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原审认为,轩廷生家及其所在胡同的住户,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就一直向南通行,该向南通行的通道是历史形成的通道,轩廷生有权利继续通行。现轩廷生请求向北通行,由于1990年并未规划成功,轩廷生、轩廷俊、轩金东三家亦未协商成功,而村庄通道的规划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轩廷生请求判令拆除障碍物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轩廷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轩廷生负担。轩廷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轩廷生一审提交的证据质证时均未提出异议,轩廷生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二、轩廷生不是请求村庄规划,而是请求拆除障碍物,是两个法律关系,轩廷生所举证据胡同通道是成立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轩廷俊答辩称::1989年村庄规划后,没有形成事实,胡同没通,轩廷生有一间厨房挡着的,轩金东有两间房挡着,都走南边,后来,轩金东的三伯盖一间东屋,轩金东和轩廷俊往南都过不去了,轩金东朝西开了门,轩廷俊朝北开了门,现在轩廷俊、轩金东家都往北走。轩廷俊办有宅基证,轩廷生想正北从宅基上走,轩廷俊不同意。轩帅的答辩意见同轩廷俊的答辩意见。轩金东答辩称:轩金东住的是老宅,之前一直向南通行,后来南面堵了,就从西边扒了个门,走别人宅基上,后来别人盖房,又向北通行。轩廷生家向北一直没有通胡同,不同意向北通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轩廷生家及其所在胡同的住户,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就一直向南通行,该向南通行的通道是历史形成的,轩廷生现主张按村庄规划向北通行,因向北通行未规划成功,原审认定村庄通道的规划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判决驳回轩廷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轩廷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轩廷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华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