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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小雨与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雨,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财保18号申请人朱小雨,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丽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朱小雨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劲草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孔超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慧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