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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女,1969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于2015年11月24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大红果饭店二层处,拒不配合民警处置警情,采取抓挠、踢踹等方式殴打民警李坚、张蕴琦、张新宇,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认为被告人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小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