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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三村。法定代表人:肖利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该公司经理。关于莱芜腾发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00元到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