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东与张有敬,陈远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张有敬,陈远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黄东,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宏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有敬(又名张静),女,汉族,199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陈远游,男,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原告黄东诉被告张有敬、陈远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中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清英、丁义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宏军,被告陈远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有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告张有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东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在原告处约定由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在体育场年华大酒店为二被告主持婚庆服务,并签订婚庆道具及相关项目策划书,约定全场服务费6666.00元,被告当场交付定金500.00元。后原告积极组织实施,并如期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服务费无果。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主持婚庆服务费6200.00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有敬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远游辩称,双方约定的是11点48分开始由原告主持婚礼,而原告于当天12点20分钟才到,原告是怎么如期完成主持婚庆服务的?协商时被告还问原告是不是只主持这一家婚庆,原告说是的,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服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有敬(又名张静)签订《云阳知心爱人婚庆道具策划书》,双方约定新郎陈远游,新娘张静于2015年2月9日(农历腊月21日)在云阳县新县城体育场年华酒店举行婚礼;婚礼全场费用总金额6666.00元;婚礼当天酒店入场费由婚庆公司支付;婚礼策划一旦定稿,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调整,须和婚庆公司协商做好改动事宜;策划一旦签订,若因新人自己原因造成婚礼改期或其他导致婚礼不能正常实施,应和婚庆公司协商解决,定金恕不退还。若因婚庆公司人为原因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由婚庆公司全权承担,若因其他不可预料的不可抗拒的自然非人为因素,新人则不能追究其相关责任。双方还对婚庆场所的相关布置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出据收取了二被告交付的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婚礼现场进行了布置并于2015年2月9日主持了二被告的婚礼现场。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主持婚礼,双方产生争执,婚礼完毕后,二被告拒绝支付下欠婚庆服务费6166.00元。对于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云阳知心爱人婚庆道具策划书》、收据、婚礼现场录像资料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张有敬签订《云阳知心爱人婚庆道具策划书》,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的婚礼现场进行布置并主持婚礼,被告支付服务费6666.00元等内容,系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策划书具有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迟延到场的前提下,要求原告主持婚礼,故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婚庆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未按时主持婚礼,而未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因此,本案不作调整。如果因原告未按时主持婚礼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可另案起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婚庆服务费6200.00元,对于超出的40.00元,只有原告的陈述而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有敬、陈远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东婚庆服务费616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中云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人民陪审员 丁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