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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树华、王振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树华,王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树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柳沟张大坡村一队。被执行人:王振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洄流村城北庄。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树华、王振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