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29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西常庄村人。被告常某,男,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西常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丽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