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符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28日7时51分,被告人唐某甲趁华蓥市华金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盗走被害人夏某某存放在华金润C栋厂房5楼LCD车间510储物柜里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生于1999年7月7日)存放在华金润C栋厂房5楼LCD车间512储物柜里的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放在自己家中衣柜内。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华蓥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9月9日,华蓥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唐某甲家中查获了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和苹果6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被盗的苹果6手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55元。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鉴(2015)32号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光盘一张及其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盗窃未成年人的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