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509号原告:北京万通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1039。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通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