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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焦 峰人民陪审员  夏培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