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与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6号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庞大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满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杜文赞,总经理。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