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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艳平。被告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被告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庆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江皓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林泽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京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