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