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啟和与王存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啟和,王存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钟啟和,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钟祥文(系钟啟和之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存才,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啟和诉被告王存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啟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啟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啟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钟啟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