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姚一军与柳建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356号原告姚xx,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婆儿村六组。委托代理人王鹏,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柳xx,女,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柳家卓村四组。委托代理人姚会珍,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6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