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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戴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原告戴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