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孙伟红与威海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红,威海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48号原告:孙伟红,女,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威海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红与被告威海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