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云先与被申请人朱三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云先,朱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财保3号申请人宋云先,男.被申请人朱三红,男。申请人宋云先与被申请人朱三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豫LY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林旭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孙晓峰二0一六���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