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爱迈思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爱迈思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被执行人爱迈思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苏太生。申请执行人徐建新与被执行人爱迈思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8051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爱迈思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60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等费用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408668.0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6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