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占与被告斗希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斗希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6号原告陈占,身份号码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土城子村。被告斗希惠(又名斗希会),身份号码xx,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利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与被告斗希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