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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孙展昭赌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展昭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展昭,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同年8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展昭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展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23日,被告人孙展昭在本市江东区民安路495号金爵台球棋牌室内,提供场地聚众赌博,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孙展昭于2014年7月23日在该棋牌室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展昭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4、刘某,叶某,4、邓某,4、陈某,4、何某,4、郭某,张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展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展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展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展昭的非法获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庾泳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贝琼奕?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