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原告姜某某,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邱某某,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受理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从2012年6月至今一直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一路XXX弄XXX号XXX室。而被告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依据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包括目前的居住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迈科审 判 员 杨来发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