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巧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06号原告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锦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系公司员工。被告吴巧丽,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