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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建强与XX燕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建强,XX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3号申请人宁建强,男,汉族,37岁,现住杭盖路乌兰图嘎小区。被申请人XX燕,女,汉族,39岁,锡市额吉淖尔路紫藤花园。申请人宁建强与被申请人XX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XX燕所有的位于东乌旗佳泽白音庄园房屋(房号为:B9#、B10#、B11#)予以查封。申请人宁建强以担保人张守国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楚古兰街(锡盟房权证2001字第**00293号)及位于锡市楚办楚古兰街(锡盟房权证2001字第**00292号)两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XX燕所有的位于东乌旗佳泽白音庄园房屋(房号为:B9#、B10#、B11#)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守国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楚古兰街(锡盟房权证2001字第**00293号)房屋户籍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张守国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楚古兰街(锡盟房权证2001字第**00292号)房屋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