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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与胜利油田固邦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胜利油田固邦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6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南张楼村。法定代表人孙兴中,总经理。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固邦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鞠仕杰,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固邦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9661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青州市南张石油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固邦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19661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