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珂欣与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欣,于萍,时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86号原告赵可欣。被告于萍。被告时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欣与被告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赵可欣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