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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珂欣与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欣,于萍,时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86号原告赵可欣。被告于萍。被告时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欣与被告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赵可欣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