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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何文冰、张儒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何文冰,张儒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何文冰。被执行人张儒耍。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文冰、张儒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69565.1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为虚拟分隔,产权划分不清,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