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你尕与任德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你尕,任德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31号原告:李你尕,女,土族,粮农。被告:任德成,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你尕与被告任德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你尕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你尕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你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