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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新成等与王兰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1,女。申请执行人王×2,男。申请执行人王×3,女。被执行人王×4,女。申请执行人王×1、王×2、王×3与被执行人王×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8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号房屋归王×1、王×2、及王×3、王×4所有,其中王×1、王×2、各享有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王×3享有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王×4享有百分之二十八的份额。2.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号房屋归王×1、王×2、及王×3、王×4所有,其中王×1、王×2各享有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王×3享有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王×4享有百分之二十八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