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等与陈桂伟、陈桂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3,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被告人陈桂伟,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桂文,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桂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伍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婉文,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为陈某1砍伐被害人吴某3老屋的一些树木,吴某3的堂侄吴某1砍伐陈某1、陈洪亮家的香蕉树,所以双方产生矛盾,陈某1的女儿陈小丽用电话把此事告知陈洪亮(另案处理),陈洪亮听闻后即纠集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和陈桂勇、陈龙、陈虎(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意欲找吴某1讨要说法。经商量后于2015年8月25日11时许租了一辆面包车从合浦县廉州镇抵达合浦县闸口镇闸口村委会塘背村,来到吴某1家门口,找到吴某1、吴某3、吴某2并与之发生争吵后陈洪亮等人持木棍对吴某1、吴某3、吴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吴某1全身多部位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百分之六点二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吴某2、吴某3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诉称,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其遭受损失,请求判令:1、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647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5838元、误工费8355元,合计36165.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诉称,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其遭受损失,请求判令:1、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其医疗费754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911元、误工费2221元,合计13480.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3诉称,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其遭受损失,请求判令:1、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刑事责任;2、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其医疗费681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1804元、误工费1261元,合计11575.23元。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附带民事部分由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广西合浦县闸口镇闸口村委会塘背村村民陈某1砍伐被害人吴某3旧屋树木,吴某1砍伐陈某1、陈洪亮的香蕉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陈小丽电话告知陈洪亮(另案处理)此事。2015年8月25日11时许,陈洪亮纠集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和陈桂勇、陈龙、陈虎(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合浦县闸口镇闸口村委会塘背村吴某1家门口,找到吴某1、吴某3、吴某2并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洪亮与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等人持木棍对吴某1、吴某3、吴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吴某2、吴某3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吴某1是农村居民,其受伤后于同日15时许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日出院,共住院38日,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右侧脑室枕角少量积血;出院医嘱:继续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1854元。2015年10月2日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9日出院,共住院18日,入院诊断:1、高血压病;2、下颌关节炎;3、脑震荡后遗症,花费医疗费4618.50元(其中医保支付2533.91元,个人支付2084.54元)。吴某2是农村居民,其受伤后于同日15时许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1日出院,共住院18日,入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挫裂伤;3、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7548.56元。吴某3是农村居民,其受伤后于同日15时许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1日出院,共住院18日,入院诊断:1、脑震荡2、强直性脊柱炎;3、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6810.23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的供述,被害人吴某1、吴某2、吴某3的陈述,证人吴某4、吴某5、莫某、简某、陈某1、陈某2、余某的证言,伤情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记录,病历,住院患者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费收据,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陈桂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桂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三、被告人陈桂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四、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锦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人民币19861.59元。五、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人民币11341.62元。六、被告人陈桂伟、陈桂文、陈桂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炳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人民币10392.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茜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