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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学与万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万晓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860号原告韩学,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万晓辉,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诉被告万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韩学负担。审 判 长  唐彩云审 判 员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许振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繁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