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焦伟昌与河南中植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昌,河南中植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187号原告焦伟昌。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中植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伟昌与被告河南中植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伟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焦伟昌负担。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广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