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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则标与康振辉、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则标,康振辉,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26号申请执行人黄则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康振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法定代表人:康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康振辉,总经理。关于黄则标申请执行康振辉、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福建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振辉、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福建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