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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开艺与胡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艺,胡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50号原告黄开艺,男。被告胡猛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艺诉被告胡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开艺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开艺负担。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