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开艺与胡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艺,胡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50号原告黄开艺,男。被告胡猛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艺诉被告胡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开艺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开艺负担。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