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23号原告:白某甲,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现居住于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2015年5月12日因病死亡,生前系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系张某某与被告的婚生女。张某某与被告于196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62年婚生原告。2003年7月7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离婚。张某某两岁时父母先后亡故,2003年7月与被告离婚后未再婚。原告系张某某与被告的独生女。原告认为,原告系张某某的独生子女,张某某死亡时,其父母双亡,2003年离婚后未再婚。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应为张某某唯一合法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张某某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明原告的父亲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死亡,2015年5月17日火化。3、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安庆市公安局天后宫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安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特殊贡献、计划生育等待遇审批表,证明张某某与原告系父女关系,且其是张某某与被告的独生子女。4、张某某的干部履历表,证明张某某两岁时父母先后亡故。5、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03)迎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与张某某于2003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张某某离婚后未再婚;证明被告与张某某于2003年离婚时仅婚生一女即为原告,白某甲为独生子女。被告辩称:原告是被告的独生女,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为张某某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诉求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递交任何证据。经审查,张某某于1937年4月1日出生,1960年12月4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1962年2月14日婚生一女即原告。2003年7月7日,张某某与被告离婚。2015年5月12日,张某某死亡。同时查明,张某某在工作单位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载明其父母已经死亡。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在2015年8月19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张某某在2003年7月7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有离婚后再婚的记录。本院认为: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该权利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利,应以被继承人有可继承的合法财产为前提。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不愿意明确其主张继承的遗产范围,故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同时,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张某某唯一合法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宁 善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