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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宿州市东志木业有限公司、李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宿州市东志木业有限公司,李志,黄亮,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埇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居民。被执行人:宿州市东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农民。被执行人:黄亮,农民。被执行人:XX,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4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黄亮、XX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