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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封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金有与李金平、张海、李文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有,李金平,张海,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封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有,男。被执行人李金平,女。被执行人张海,男。被执行人李文学。涞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涞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金平、张海、李文学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平在涞源县太行小区2号楼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涞房权证字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平所有的位于涞源县太行小区2号楼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涞房权证字第xxx**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红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