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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广鹏与孙伟中、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鹏,孙伟中,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61号原告刘广鹏,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孙伟中,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告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原告刘广鹏诉被告孙伟中、聊城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伟中驾驶的鲁P×××××号重型货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伟中驾驶的鲁P×××××号重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