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6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静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