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爱荣诉杨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荣,杨守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赵爱荣,男,汉族,199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杨守福,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赵爱荣诉被告杨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因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赵爱荣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